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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之强奸案】夜跑带来的悲痛

2015-10-26 14:25:20 来源:


【刑事案件之强奸案】夜跑带来的悲痛

  2015年10月26日凌晨一时许,宝鸡警方破获了宝鸡文理学院女老师被害案,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系河南流窜至到宝鸡拾破烂男士所为。

  【案情概要】

  2015年10月21日,陕西宝鸡,33岁的宝鸡文理学院音乐系舞蹈老师吕某于10月14日晚从家中外出锻炼失踪,次日手机在离家3公里外的胜利大桥附近的渭河公园内被人捡走。20日下午5时左右,吕某尸体在渭河公园一灌木丛中被发现。

  【案件分析】

  就案件表面看,强奸罪和杀人罪无疑是本案的关注核心,但本文章只针对强奸罪进行剖析。

  首先,明确强奸罪的定义: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受害人意愿,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或者 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导致受害人受到生理和心理的侵害犯罪行为。 从强奸罪的定义看,行为主体是指已满14周岁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男性和女性都能成为强奸犯的主体,因为女性可以作为帮助犯或胁从犯的共犯身份被定罪);犯罪行为是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的性交;对象是指妇女(国际上也存在针对男性的说法)或者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危害后果是指受害人受到生理和心理的伤害;因果关系指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的性交本身导致受害人的受害。

  本案中受害人是否受到性侵需要科学证据的验证。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如果犯罪分子先将受害人杀死,再进行强奸行为。此时则不构成强奸罪而构成侮辱尸体罪。因为行为人进行强奸行为时,被害人已无反抗能力,行为人不存在采用暴力等手段去压制受害人。

  其次,明确强奸罪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后,呼吁女性在夜晚独身外出锻炼时,尽可能在人数较多的公园,学校,避免去陌生的路段锻炼,或者随身佩戴一些小工具,比如手电筒等。另外夜跑时集中注意力,最好不要佩戴耳机在马路上跑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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