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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被肇事罪“取钱”身亡

2015-10-29 09:08:08 来源:实习律师陆春红


老太被肇事罪“取钱”身亡

  【案件原由】泰兴76岁张姓老人被电动车撞伤,肇事者将其扶到路边,声称回家取钱却一去不返。虽然120急救车两次到达现场,但老人拒绝上车,坚持要等肇事者,最终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泰兴警方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终于将“失信”的肇事者楚某捉拿归案。http://news.sohu.com/20151027/n424240401.shtml

  【案件分析】根据被害人张老太生前说法以及肇事者的陈述,可以确定楚某为此事故肇事罪

  首先,应当明确楚某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老太太身亡于楚某的逃逸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有,那么楚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无,楚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另有逃逸情节的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楚某撞到老人后,欺骗老人取钱离开后未归,期间,交警两次联系救护车,但两次都被老人拒绝,最后老人被强制救助,终究因为抢救不及时而死亡。此处,老人个人的行为可以定性为介入因素。根据“条件说公式”:在因果关系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者行为人的行为,则应当考察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行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据此,老人的拒绝救助的行为异于常人做法并且发生概率极小,两次拒绝对最后死亡的结果作用极大。所以判断,老人的拒绝救助的行为导致了自身死亡,楚某的逃逸行为并没有致其死亡,楚某不构成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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