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都燕果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四川成都公司法律顾问-股东会决议侵害股东权益 股东的救济方式
2016-02-24 15:39:26 来源:
近年来,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凭借自身股份比例优势侵犯小股东利益的案例越来越多,其中重要的一个手段就是通过所谓的“股东会决议”来排除小股东参与股东会决议的权利。对此,小股东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任一股东均可申请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者申请撤销该瑕疵股东会决议的权利。但是,股东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遇法律问题找成都在线法律顾问,律师为您排疑解惑维护权益)
第一、股东可申请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另外,股东会决议如果存在假冒股东签字、股东会决议超越权限等情形的,股东也可申请股东会决议无效。
第二、股东可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注意六十日的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应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法院提出,如果超过60日再提出,将会被驳回起诉。
第四、保留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股东应该注意收集证据,避免在维权时无据可依。
- 大家都在看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